党委巡察

中共东北林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19-09-23  点击:

中共东北林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方案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巡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保障巡察工作质量,提高巡察工作实效,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及有关党内法规要求,根据《中共东北林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规划 2019-2023 年)》,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党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被巡察党组织。

第三条  中共东北林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主要包括进驻准备、集中巡察、巡察报告、巡察反馈、巡察整改、巡察移交、立卷归档等七个阶段。

第二章 进驻准备

第四条  进驻准备是指根据学校党委部署,启动本轮巡察工作,做好巡察组进入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巡察工作前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进驻准备阶段,要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制定巡察工作实施方案。

(二)确定巡察干部名单。

(三)召开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

(四)组建巡察组。

(五)开展巡察干部政治理论和巡察业务培训。

(六)搜集有关情况和相关资料。

(七)巡察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八)协调进驻事宜。

(九)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巡察组要学习巡视巡察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任务;根据需要与学校纪委负责人单独沟通,重点了解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和信访情况,以及巡察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在认真研究分析被巡察党组织有关情况和问题材料基础上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第七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要召开专题会议,学习党中央、教育部党组有关巡视巡察精神和学校党委关于巡察工作的有关要求,研究部署配合巡察组开展好巡察工作的具体事宜,为巡察组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和办公条件,筹备巡察组进驻动员会,准备工作汇报、巡察组要求的其他专项汇报和相关文件材料。

第三章 集中巡察

第八条  集中巡察是指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党组织开展现场巡察工作。

第九条  集中巡察阶段,要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沟通情况。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巡察任务和工作安排,交换意见。

(二)召开进驻动员会。

(三)巡察组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运用听取汇报、个别谈话、受理信访、抽查核实、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调阅或复印资料、召开座谈会、列席会议、测评及问卷、深入了解、专项检查、提前有关单位协助和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开展巡察。

第十条  巡察组应严格请示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1. 发现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2. 被巡察党组织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线索。

  3. 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于巡察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移交工作。

    第十二条  巡察组在集中巡察期间发现的师生反映强烈、明显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要及时反馈被巡察党组织,督促立行立改、扭住不放,要求在集中巡察结束前报告阶段性整改情况。对特别重大、敏感问题的处理意见,需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再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

    第十三条  巡察组要按照党中央和教育部党组要求,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分析研判,分类梳理,做好问题底稿的留存,并形成《问题底稿清单》。  

    第四章 巡察报告

    第十四条  巡察报告是指集中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巡察报告阶段,要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巡察组根据《问题底稿清单》,起草巡察报告,重要情况或需单独向学校党委报告的情况须撰写专项报告。

    (二)巡察办审核巡察报告。

    (三)领导小组审定巡察报告和专项报告,研究巡察成果运用。

    第五章 巡察反馈

    第十六条  巡察反馈是指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七条  巡察反馈阶段,要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起草巡察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包括向主要负责人的反馈意见和向领导班子的反馈意见。

    (二)制定反馈方案。

    (三)召开反馈会。

    (四)公开反馈信息。

    第十八条  巡察组在巡察办的指导下制定反馈方案,内容包括:反馈时间、对象、范围、方式、参加人员、会议议程等;根据巡察办审定的反馈方案和反馈意见分别召开个别反馈会和巡察反馈会。

    第六章 巡察移交

    第十九条  巡察移交是指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做出分类处置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条  巡察移交阶段,要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4. 问题和线索的整理。

    (二)分类移交问题和线索材料。

    第二十一条  巡察期间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线索要及时移交。

    第二十二条  巡察办要建立问题管理台账和移交材料台账,按照有关规定向被巡察党组织和相关部门移交问题材料。

    第二十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研究巡察组移交的问题和线索材料,落实党委提出的处理意见,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办理情况报巡察办。

    第七章 巡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巡察整改是指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认真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

    第二十五条 巡察整改阶段,要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5. 被巡察党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领责任,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6. 被巡察党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并开展整改。

  7. 巡察组、巡察办督促整改。

  8. 巡察组、巡察办审核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

  9. 公开整改情况。

    (六)跟踪巡察成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被巡察党组织承担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党组织(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第八章 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巡察组指定专人负责巡察材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加强保密。巡察整改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情况的归档工作由巡察办负责。

    第二十八条  巡察组要在反馈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全部资料移交向巡察办归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要依据本方案制定《中共东北林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规程》,并根据巡察工作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第三十条  本方案由中共东北林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东北林业大学委员会

                                      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