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东北林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基层党内监督,推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共东北林业大学委员会实行巡察制度,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对所管理的二级党组织全面巡察监督,按照一届任期内对二级党组织实现巡察全覆盖的计划,分批确定被巡察单位。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深化政治巡察这一总基调,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扣高等教育规律,紧密结合学校党建工作实际,突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聚焦全面从严治党,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良好育人环境,为加快建设“双一流”大学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通过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中共东北林业大学委员会全面领导巡察工作。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巡察工作计划、方案,听取巡察工作及整改情况总体汇报,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决定巡察工作相关重要事项。
第六条 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巡察工作实施具体领导,向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长、主管干部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教育部党组、黑龙江省委有关政策要求,落实学校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确定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阶段性工作任务;
(三)审定巡察组组成人员;
(四)听取巡察组工作汇报;
(五)研究巡察工作成果的运用,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六)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成立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作为学校党委工作部门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接受学校党委的全面领导,向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负责处理巡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统战部、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巡察办负责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拟订巡察年度规划、工作计划、方案,并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巡察组工作人员的培训、组织、监督管理等工作;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督察督办;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完成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巡察工作与学校行政其他重要工作的相关事宜以及整改督查工作,负责协调巡察工作与学校党委其他重要工作的相关事宜以及整改督查工作。
(三)党委组织部根据党委巡察工作计划,协同完成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选人用人等巡察相关任务以及整改督查工作。
(四)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协同完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五进”工作、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等巡察相关任务以及整改督查工作,协同完成师德师风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等巡察相关任务以及整改督查工作。
(五)党委统战部协同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等完成巡察相关任务以及整改督查工作。
(六)纪委办公室协同完成全面从严治党等巡察相关任务以及整改督查工作。
(七)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均应积极完成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和整改任务,完成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受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对其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巡察办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巡察组成员人数及人选名单根据每批巡察任务确定,一般由6-8人组成,其中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联络员1名。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原则上由党务工作经验丰富的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二级单位负责人担任,根据每次任务确定并授权。巡察组成员从学校有关单位干部中抽调。
巡察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党委巡察工作通知,深入被巡察单位,执行巡察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客观真实地了解情况;
(二)对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三)巡察结束后,分析汇总巡察情况,撰写巡察报告,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形成巡察反馈意见建议稿;
(四)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巡察情况,并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党委常委会通过后向被巡察单位反馈巡察意见;
(五)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在巡察工作结束后向巡察办移交巡察相关资料;
(六)承担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切实把党性强、作风好、懂政策、敢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巡察岗位上来。巡察组成员必须从在职优秀党员干部中选拔,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优秀干部的重要平台。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巡察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参与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工作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一条 巡察范围和对象包括学校所属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主要任务是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和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任务,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要求,聚焦基层党的全面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紧紧围绕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切实巩固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的重大成果,着力检查和发现学校二级党组织管党治党宽松软和党的建设淡化、虚化、边缘化问题;着力检查各单位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形成合力,切实履职、主动担当,统筹谋划、改革创新,全面深化综合改革情况;着力检查各单位贯彻落实学校中心工作和决策部署,找准并解决制约单位发展的问题与障碍,积极推动单位事业发展等情况;着力检查把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不动摇,坚持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办学目标不动摇等情况;着力检查自觉担当加快推进“双一流”建设进程等情况。
党的政治建设方面:重点检查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和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主要看是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到教育教学各个环节;是否紧密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实际和特点,贯彻落实中央、教育部党组、黑龙江省委决策部署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决定,落地落细等。
党的思想建设方面: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主要看是否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五进”工作;是否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工作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妥善解决“双一流”建设、队伍建设、资源配置、基层党建等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矛盾;是否按照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不断提升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是否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课堂、讲座、论坛、网络及其他舆论阵地的监管,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言行;是否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决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严肃问责教师违反生活纪律等行为,及时处理师德失范、学术不端等行为。
党的组织建设方面:重点检查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主要看是否存在违反选人用人纪律,干预干部选任、人员聘用、人才引进等行为;是否严格遵守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执行领导干部出国(境)有关规定和请示报告制度,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否加强“三会一课”等基本组织生活制度督促检查;是否落实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开展党支部书记培训、述职评议考核;是否推进党支部设置和活动方式创新,不断提升基层党建工作质量和水平;是否严格执行党员发展各项制度,严把入口关;是否注重在优秀教师特别是学术带头人中发展党员;是否建立完备党员信息库,加强党员管理监督等。
党的作风建设方面:重点检查整治“四风”情况。主要看是否贯彻履行主体责任,把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作为正风肃纪、反对“四风”的首要任务、长期任务,摆在更加突出位置。
党的纪律建设方面:重点检查党规党纪执行情况。主要看是否旗帜鲜明讲政治,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是否存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搞小圈子等问题;是否坚持高标准、守底线,加强对师生特别是党员、干部的纪律教育,包括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各项工作纪律;是否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是否把党内政治文化、廉政文化融入到校园文化建设活动。
全面从严治党方面: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情况。主要看是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班子成员是否履行“一岗双责”,是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是否坚持和完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认真检查招生、推荐免试研究生、经费使用、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称评审、评奖评优等方面政策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是否存在监督缺失、利益输送等问题;是否积极开展廉洁教育活动等。
加强制度建设方面:重点检查学校二级党组织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部党组、黑龙江省委及学校党委管党治党相关制度建设情况。主要看是否贯彻落实党政共同负责制;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否坚持和完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组织会议制度;是否严格落实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制度等。
接受教育部巡视后整改方面:重点检查二级单位领导班子认真落实教育部巡视提出的整改建议情况。主要看是否做到条条要有整改、件件有着落;是否认真做好巡视成果运用。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三条 巡察组驻点工作时间一般为10-15天,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的工作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师生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查阅、复制被巡察单位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在一定范围内召开座谈会;
(六)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
(七)在一定范围内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问卷调查;
(八)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九)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依纪依规开展巡察。
第十五条 巡察组执行严格的请示汇报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巡察准备。巡察组开展巡察前,由巡察办协调组织、宣传、纪检、人事、财务、审计等校内相关单位负责人与巡察组组长进行沟通,研究制定巡察方案。
第十七条 巡察实施。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通报巡察任务,于 10-15 天内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形成巡察报告。
第十八条 巡察汇报。巡察结束后5-10个工作日内,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如实报告巡察工作,对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对每轮巡察的总体情况、巡察当中发现的重要问题,以及巡察工作的年度总结等,巡察办应形成专题报告,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向校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十九条 巡察反馈。巡察汇报后5-10个工作日内,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反馈意见稿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条 巡察整改。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向巡察办报送整改方案,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
第二十一条 移交督办和立卷归档。巡察组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于巡察结束5个工作日内,报送巡察办立卷归档。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由巡察组移交巡察办,巡察办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置。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反馈至巡察办。
巡察办会同巡察组跟踪了解和督办整改落实情况、移交事项办理情况,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二条 成果运用。学校将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被巡察单位年度综合考核,以及学校工作开展、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相互之间要加强协调,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五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依规依纪开展工作;严禁利用巡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被巡察单位提出任何个人要求。对于违反工作纪律的巡察工作人员,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问责。
第二十六条 被巡察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为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与便利;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自觉接受巡察监督,巡察期间一般不安排出差等活动;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及人员干扰、阻扰巡察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中的巡察指常规巡察。学校也可针对重点领域、重点问题、重要部门、管理问题突出和师生意见较多的单位或根据巡察整改情况等需要开展专项巡察、“机动式”巡察、 巡察“回头看”,具体实施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东北林业大学委员会
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