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东北林业大学委员会践行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教党〔2016〕2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组发〔2015〕12号)等党内法规要求,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深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各级党组织和各单位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理解、把握和运用,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下简称“四种形态”)是指:第一种形态——党内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让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调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二条 贯彻执行“四种形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党章党纪党规权威性、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切实加强源头治理,为学校事业内涵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 学校党委要将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准确理解,科学运用。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将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重要抓手,对分管工作领域内的政治生态、事业发展和干部成长负责,将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述责内容。
第四条 学校纪委要将践行“四种形态”作为检验自身工作的重要标准,并在日常监督检查、问题线索处置、纪律审查中准确、灵活加以运用,紧扣党的“六大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五条 学校二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要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强信息互通互联,切实将“四种形态”作为干部管理培养、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学校党委各部办,特别是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要将践行“四种形态”同全面贯彻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落实责任主体、厘清责任清单。
第二章 第一种形态
第六条 学校党委、纪委、二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围绕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情况,经常与党员、干部谈心交心,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其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
第七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每学期至少要与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活动,要定期与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活动;学校纪委书记要经常与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开展谈心活动;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年至少要与分管部门、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活动;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学期至少要与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活动;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班子其他成员每年至少要与自己所负责工作领域内的党员、干部进行一次谈心活动。
第八条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结合自身工作分工要时常对涉及选人用人、财务管理、招标采购、招生考试、科研经费、基建工程、校办企业等重点领域、重点关口和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进行重点谈心交心,教育引导其秉公心、拒私谒、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第九条 对于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党员、干部存在思想、作风、纪律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往往被视为作风、小节或疑似违纪问题,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知情后要及时进行提醒,做到防微杜渐。
(一)涉及人员为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副职的,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负责提醒;
(二)涉及人员为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分管联系该单位、部门的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提醒,必要时应将提醒内容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三)涉及人员为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其他党员、干部的,由该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其中涉及该单位、部门班子副职的,必要时应将提醒内容向分管联系该单位、部门的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报告。
学校组织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巡察等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关注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提醒。其中,涉及人员为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分管组织部门的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提醒;涉及人员为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班子副职的,由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
学校纪检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问题线索处置、纪律审查等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进行提醒。其中,涉及人员为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纪委书记进行提醒;涉及人员为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班子副职的,由纪检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
第十条 对经核查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对巡视巡察中、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或其他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要在一定范围内点名通报批评。
(一)涉及人员为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分管联系该单位、部门的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负责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前须报学校党委书记批准;
(二)涉及人员为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党员、干部的,由该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通报批评,其中涉及该单位、部门班子副职的,通报批评前须报分管联系该单位、部门的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批准;
根据实际情况,学校组织、纪检部门报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组织、纪检部门的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批准后,也可直接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全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章,按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有关领导干部要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及整改、函询、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问题说清楚,谈透彻。
第十二条 针对有群众反映,可信程度较强,属于违纪情形,但不明显涉嫌违法或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等方面存在轻微失职失责问题的,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一)涉及人员为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或分管联系该单位、部门的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负责约谈,由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约谈的,谈话前须报学校党委书记批准,并在谈话后向党委书记汇报有关情况;
(二)涉及人员为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班子副职的,由分管联系该单位、部门的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负责约谈;
(三)涉及人员为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其他党员、干部的,由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约谈;
学校纪委书记要经常约谈并督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约谈学校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通过谈话了解情况、开展教育、进行必要提醒。
学校纪检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问题线索处置、纪律审查工作中,发现存在涉嫌违纪或明显违纪行为的,可直接约谈相关责任人,其中涉及人员为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约谈前须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并在约谈后向纪委书记汇报有关情况,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须向学校党委书记汇报。
第十三条 针对群众信访举报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反映,但反映问题比较笼统,需要被反映人书面说明情况的,或有必要以这种方式提醒、提示党员、干部,群众在关注着某种问题或某种现象时,可按照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向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说明情况,情况说明材料要由其所在党组织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审阅并签字背书后交给出具函询通知书的单位。函询对象所作的情况说明涉及其所在党组织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函询对象应当直接将情况说明材料交给出具函询通知书的单位。
第十四条 针对反映党员、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线索,由学校组织部门负责出具函询通知书;针对反映党员、干部涉嫌违纪的信访举报和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交办的问题线索,由学校纪检部门负责出具函询通知书。
(一)涉及人员为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班子成员的,函询单位在函询前须报分管组织、纪检部门的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批准,必要时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二)涉及人员为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其他党员、干部的,函询单位可直接对有关人员进行函询。
第十五条 对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函询予以了结的,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联系该单位、部门的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还要对被函询人进行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三章 第二种形态
第十六条 针对群众信访举报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反映,领导干部存在一定问题,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第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或书面的方式。
第十八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级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涉及人员为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一般应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作为谈话人,也可视具体情况,由党委书记、校长委托纪委书记或分管联系该单位、部门的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作为谈话人;
(二)涉及人员为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班子副职的,一般应由学校纪委书记或分管联系该单位、部门的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作为谈话人,也可视具体情况,由纪委书记或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委托组织、纪检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三)涉及人员为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其他党员、干部的,由学校组织、纪检部门主要负责人确定适当谈话人选。
第十九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谈话诫勉应当制作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进行诫勉的日期、地点;
(四)进行诫勉的事由;
(五)诫勉具体内容;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诫勉的,组织、纪检部门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其中涉及人员为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班子成员的,发送诫勉书前须报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或分管组织、纪检部门的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批准,同时,将诫勉事项告知诫勉对象所在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进行诫勉的事由;
(三)对诫勉对象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四)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的具体时间;
(五)进行诫勉的组织、纪检部门的名称;
(六)制作诫勉书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受到诫勉的党员、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诫勉六个月后,组织、纪检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学校组织、纪检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加强联系沟通,按有关规定将诫勉情况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受到诫勉的党员、干部要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检讨,诫勉谈话记录、诫勉书和诫勉对象书面检讨应当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二十二条 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针对群众信访举报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反映,党员存在指向性明确的问题线索,经请示学校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批准后,纪检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启动核查,也可视具体情况,由学校纪委委托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进行核查,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在核查中发现党员存在违纪行为的,要及时与学校纪委沟通,对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前,须向学校纪委报批。
第二十三条 核查发现党员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由学校党委、纪委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立案审查,经审查,确有违纪行为的,要及时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二十四条 针对信访举报较多、师生反响强烈、在巡视巡察和各类专项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大,失职失责造成不良影响或受到纪律处分,不适宜再担任现职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进行组织调整,学校组织、纪检部门可根据党员、干部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依规依纪向学校党委提出对其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调整建议。
第四章 第三种形态
第二十五条 以违纪问题为重点,提高审查时效,做到快查快办快结。对违反党规党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的党员,学校党委、纪委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以及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二十六条 对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在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学校党委可综合其违纪事实、违纪情节、所负责工作领域政治生态等因素,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且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党员,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第四种形态
第二十七条 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地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之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特别是对以上三类问题集于一身的要严肃审查。
第二十八条 对于受到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要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要向有关单位或组织提出建议。
第二十九条 对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纪法衔接等条款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校组织、纪检、宣传、统战、学工等党委各部办和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新形势下负责工作领域内的风险分析研判,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以及轻微失职失责问题要敢于并善于运用第一种形态。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和纪委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好“四种形态”之间的转化工作,综合考虑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时间节点、违纪人员认错悔错态度和日常表现等因素,对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及其他从轻、减轻处分情节的,要力求通过组织的教育帮助和启发其本人觉悟,使其彻底整改,从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转化。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全体党员适用本办法,非党员、干部涉及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及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组织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东北林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