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关于规范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根据党中央、教育部党组、黑龙江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干部指全体教职工党员以及非中共党员身份的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升学、就业、履新、晋职晋级、满月、生日、乔迁等各种召集亲友的事宜。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四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其他喜庆事宜不办,带头遵守纪律、带头移风易俗、带头文明节约,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
第五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邀请管理或服务对象参加婚丧喜庆事宜;
(二)严禁借机敛财,不得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以及与行使职权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等物质性利益。
(三)严禁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
(四)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使用公务用车或占用其他公共资源;
(五)严禁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
(六)严禁在婚丧喜庆事宜中举行封建迷信活动;
(七)严禁授意或者接受他人违规为本人及近亲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八)严禁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 的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九)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向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赠送礼品、礼金等物质性利益;
(十)严禁出现其他违规违纪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六条 严禁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宴请用餐不得明显超过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消费标准。宴请标准与宴请人数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宴请人数,主城区和周边区县(市)不得超过100人;乡(镇)村不得超过150人。
(二)宴请标准,参照举办地标准执行。
第七条 操办婚礼宴请人数,婚嫁双方在主城区、周边区县(市)合办的不得超过200人;在乡(镇)村合办的不得超过300人。
第八条 葬礼可以进行正常的慰问和吊唁,但应从严控制规模,简办丧事,提倡不办答谢宴。
第九条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违规礼品、礼金等物质性利益的,应当在15日内退还;无法退还的,应当在30日内上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并进行登记,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应于收到之日起7日内,上交学校财务。
第十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严格履行书面报告备案制度。操办婚礼前丧礼后要认真填写《东北林业大学领导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见附件)。中层领导干部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中层以下干部向所在党委(直属党支部、党总支)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操办事宜的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邀请人员的范围、安排车辆来源等情况,并承诺严格执行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违反本办法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等物质性利益,按规定予以收缴,占用的公私款物应责令退赔。
第十二条 学校各级党员干部应当严格执行和模范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相关规定,对违规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自觉抵制,并及时主动予以提醒和制止,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规范党员干部家庭婚丧喜庆事宜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参加或者疏于管理,致使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重点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顶风违纪的行为,重点查处分散操办、只收礼不操办、委托他人违规操办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典型案件将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十四条 对群众反映党员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不制止或制止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实行“一案双查”、“一问三责”,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25日起实施。《关于东北林业大学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备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