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贯彻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0-09  点击:

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印发

贯彻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为压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落实科研放管服精神,学校制定了《东北林业大学贯彻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实施细则》,并经2019320日第七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东北林业大学

2019326

东北林业大学贯彻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健全管理制度,压实主体责任,根据《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其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全面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

    第三条 学校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持之以恒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使财经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财经事项和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支持校长、分管财务校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支持内部审计工作,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反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问题。

第四条 党委书记负责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做廉洁从政的表率;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积极督促党政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带头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财经管理工作。

学校党委按照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决定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学校及校属各单位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投资项目、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 万元)未列入预算的重大项目支出;按照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决定学校及校属各单位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3000万元)的重大项目。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重大决策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预算安排、重要财经管理制度及信息公开工作。加强财务队伍建设。强化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巡视、监察、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注重结果运用。分管财务校领导协助校长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工作,向党委报告重大财经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

校长办公会按照集体讨论、校长作出决定的议事原则,研究拟定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研究决定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投资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人民币以下未列入预算的项目支出;研究决定学校审计监察、财务资产管理、教育收费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六条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学校财经工作,研究讨论学校预算方案草案、财务决算草案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草案等,形成有关建议,并按相关规定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策。

第七条 各学院按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研究审议学院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确定经费分配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重要事项。其他单位按照学校和本单位的规定,对重要经济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第三章 健全财务治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严格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规范内部财务治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九条 学校研究决定、拟定实施重大经济决策事项时,要充分论证,必要时要进行专业咨询。明确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及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分工,明晰经费投入的前期论证、执行过程的审核监督、事后的绩效评价等环节的责任边界,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第十条 大力推进内部控制建设。建立和完善以内部控制制度为核心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要求,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的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推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第十一条 对照内部控制规范要求,系统梳理制度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及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重点围绕科研经费、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校属企业、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招标采购等领域,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机构和岗位权责。按照权责一致、有效制衡的原则,定期评估风险、检查漏洞,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第四章 全面加强预算和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预算法,坚持依法理财,规范理财行为。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校内各部门、各单位的所有收支必须统一纳入学校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国家财政支出政策、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杜绝以贷款或虚列收入平衡预算,严禁编制赤字预算。据实填报学校人员、资产等预算编制基础数据。

第十四条 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重点做好基建项目、科研项目和其他各类财政项目预算执行工作,有效降低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控制预算追加事项。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建立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相挂钩的机制。严格决算管理,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六条 加强收支管理,财务收支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依法合规组织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定期开展“小金库”检查。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对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各项资金,及时足额上缴,杜绝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等行为。

第十八条 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深入落实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放管服政策要求。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实有资金账户或二级单位账户。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严格执行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差旅费等经费管理办法,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违规转嫁或摊派费用以及借会议培训之名组织会餐、安排宴请、公款旅游等。严禁以各种名义和虚假手段套取资金。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全面推行公务卡,进一步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

第五章 加强基建、资产和采购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须符合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决策须执行“三重一大”程序,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批复后的项目投资概算,不擅自调整建设功能、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严格实行工程款由基建、财务“双签”制度,按照年度投资计划拨付建设资金,项目竣工后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建设项目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应当按照估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二十一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做好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工作,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学校国有资产。资产配置统筹考虑存量资产、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加强论证,从严控制。资产使用首先保障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确需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要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核和监管,履行报批报备手续,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资产处置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除符合规定可以留归学校的情形外,处置净收益必须上缴国库。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政府采购工作,招标管理中心负责学校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科学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认真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相关规定,严格实施经费支出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无预算超预算采购。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确定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严禁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第二十六条 进一步规范评审专家抽取、采购信息发布、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等工作。严禁在采购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手续费等。加强对采购需求、采购效果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采购预算、采购程序、采购结果实施动态监管。

第六章 落实放管服政策 加强科研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不断完善适应科技创新规律、职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三级科研经费管理体制,落实各级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规范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和评估评审工作,统筹考虑不同渠道获取资金情况,实事求是按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结题项目严格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完善科研诚信机制,加强违规违信惩戒。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使用虚假票据、利用虚假经济事实套取科研资金,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等,严禁虚报冒领或者违规发放“三助”津贴、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严禁将科研经费在合同(任务书)约定之外转拨、转移到有关联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条 深入落实科研放管服政策要求,不断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为科研实践营造便利条件,不断激发创新活力。

第七章 强化对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第三十一条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稳步推进校属企业体制改革。学校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学校负责校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商标权、商誉及其他有关产品销售等权益的管理;负责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管理校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有资本收益的缴纳工作;承担校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依法依规办理校属企业资产报批报备手续,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 加强校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待遇管理。加强经营业绩考核,加大考核结果应用。规范领导干部在校属企业兼职任职。根据工作需要,校级副职党政领导干部经审批可以在校属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校级领导干部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校属企业兼职(任职)的,要严格按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加强财务管理内涵建设

第三十三条 规范会计核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及时清理往来款项,严禁会计造假行为。

第三十四条 依法加强各类支出凭证、票据的审核把关,确保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建立健全账务处理程序、内部牵制、稽核、财务收支审批、财务分析等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做好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不断完善会计核算、财务监管、决策支持、财务公开、接受监督的统一技术平台,加强学校内部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提高学校管理信息化水平,为全面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十六条 加强财务管理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充实技术人才,保障财务信息系统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根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完善信息系统综合防护体系建设。

第三十七条 加快实施“阳光财务”,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严格执行《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东北林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按时主动公开教育部批复的财务预决算信息、财务制度和政策、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职工福利待遇和发放办法、住房资金使用情况、基本建设和重大维修改造工程的财务情况、大宗物资采购、科研立项及经费预算、产业投资情况等,并按相关要求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做好财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在学校内部公开有关科研项目、财政专项等的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十九条 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直属单位财务队伍建设的意见》,财务、资产、基建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进一步优化财务队伍结构,推动专业化建设,科学制订财务骨干人才培养培训方案,鼓励参加会计高端人才选拔培养计划,建立财务人员职业培训长效机制。

第四十条 加强学校财会队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和财务部门文化建设,建成清正廉洁、业务精湛、作风过硬、服务到位的教育财务队伍。

第九章 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深入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校长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处负责学校内部监督工作,足额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切实加强内部审计专业化建设。

第四十二条 不断强化预算管理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科研经费管理、建设工程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等重点领域的审计。拓展内部审计范围,探索开展重要政策跟踪审计、适时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第四十三条 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加强审计整改和责任追究,推进审计结果公开。

第十章 严肃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财务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顶风违纪,出现窝案、大案、要案和重复性案件的单位和部门,坚持“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十一章 附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政策、规定等不一致的,以国家政策、规定等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3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