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09  点击:

中共东北林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

《东北林业大学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林发【202035

东北林业大学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监督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等兼职行为,根据《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全校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产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兼职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兼职”是指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中兼任领导职务或名誉职务的行为。“领导职务”包括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副院长(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和执行机构负责人;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部门负责人;其他领导职务等。

第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审批原则。

(二)实事求是、分级分类原则。

(三)加强管理、发挥作用原则。

第四条 学校支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支持其按有关规定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兼职影响应当履行的职责;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坚决服从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切实维护学校利益。

第二章  兼职范围

第六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经批准可兼任与学校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中的副职经批准可兼任与学校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3个;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在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

第七条 学校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审批,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三章  兼职取酬

第十条 校级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机构领取薪酬。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学校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兼职取酬按照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取酬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干部,二级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干部,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中的副职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学校领导班子中的正职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3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1年后解除限制。

第四章  兼职审批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兼职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任期届满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校级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报教育部审批;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须填写《东北林业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后,向党委组织部备案。确因工作需要,超过3个以上兼职行为的,需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由学校党委审批后,向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条 兼职审批材料须在兼职机构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30日报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到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要认真把握,严格审核,必要时听取有关主管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十六条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情况报告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应在年度述职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说明本人兼职期间的履职、领取薪酬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情况公示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领导干部的兼职情况,以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会同各二级单位党组织或二级纪委加强对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考核监督,防止出现违规兼职或者因兼职过多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发生。

对违反规定兼职、取酬或者因为兼职过多影响本职工作的,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对兼职期间违规取酬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应当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执行;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二十条 校级党政领导干部中的“双肩挑”人员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管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5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