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09  点击:

中共东北林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

《东北林业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和管理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

《东北林业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工 作暂行办法》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东北林业大学委员会

2019514

东北林业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精准科学选人,公正合理用人,加强和改进我校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熟悉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不断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把从严管理监督贯穿始终,注重培养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树立基层和实践导向,用好各年龄段、各类干部,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处级干部队伍,为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处级纪检监察员、处级组织员和处级辅导员等。产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需经选举或其他程序任免的,党委推 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于本办法,其选举或其他任免程序, 按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五条 处级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 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 信、文化自信,带头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面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党对学校的领导,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具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 斗争本领,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 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坚持学习,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熟悉高等教育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 有改革创新精神,能够科学谋划,依法依规办事,善于团结合作, 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五)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勤俭节约,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虚心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善于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正确行使权力。

第六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处级干部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专 业性业务性强的处级领导职务,应当注重从专业、职称、学历相适 应的且有相关工作经历、经验的干部或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

(二)提任处级干部的,应当具有 5 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提任正处级的,一般应当具有 2 年以上副处级岗位任职经历或受聘于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提任副处级的,一般应当 具有 3 年以上正科级岗位任职经历或受聘于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四)提任处级干部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 2 个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援派、挂职、借调工作累计满 1 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或主持工作经历的,或岗位工作分工有调整的,均可视为多 岗位锻炼工作经历。

(五)提任副处级辅导员的,应当具有累计 12 年以上学生工作经历且连续在专职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 3 年;提任正处级辅导员的,应当具有 2 年以上学院党委副书记或副处级辅导员岗位任职经历且累计 16 年以上学生工作经历。

(六)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条件。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有上述规定资格以外,还 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受聘于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到管理岗位担任处级干部,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除本条第(四)项外其他项规定,并且具有 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

第七条 处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报教育部人事司同意后,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 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  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 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处级党政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处级领导岗位有特殊要求的;专 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基本条件和第六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 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 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八条 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着力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形成合理梯次。

(一)优化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年龄结构。处级干部换届时,学 院领导班子成员中一般应配备一名 40 岁以下的班子成员。

(二)首次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 54 周岁。

(三)年满 58 周岁的,一般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处级干部任期届满时,在同一岗位任职达到 2 届或累计达到 2 届任职年限且年龄任不满 1 届的,原则上要退出领导岗位。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且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双肩挑”处级干部,一般回归教学 科研岗位工作;聘任在管理岗位的处级干部,按照职员职级享受 相关待遇,由学校党委重新安排工作。

(四)因任期届满不再担任领导职务或主动辞去领导职务的“双肩挑”处级干部,回到教学科研岗位的,给予一定的学术恢 复期和必要的条件支持,学术恢复期内保持其原有的专业技术岗 位不变。

(五)注重发现培养优秀年轻干部,把优秀年轻干部作为选 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渠道之一。

  和动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了解干部的品行和日常表现,坚持经常性、近距离、有原则地广泛接触干部,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识别干部。

第十条 注重在日常调研、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援派挂职、干部交流、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等工作中,了解掌握干部德才表现、重要情况和群众口碑,注 重了解干部在重大事件、重要关头、关键时刻的表现,并做好记 录。根据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对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进 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学校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实际及优化方向,按照以事择人、按岗选人要求,结合综合分析 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岗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意向性人选等提出初步建议。  领导干部可以以个人名义,以实名材料的方式,负责任地向学校党委推荐干部人选。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提交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酝酿后,形成具体工作方案。对动议人选进行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前移审核关口, 做到动议即审,该核早核。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补充方式。教学单位行政领导岗位出现空缺且学校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知名专家或者领军人才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本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制定专门的工作方 案后实施。坚持学校党委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 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民主推荐

第十五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应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六条 处级党政领导班子任期届满时,教学单位一般按照拟任岗位进行定向推荐;非教学单位一般按照岗位的资格条件 进行非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的,可以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 进行非定向推荐。处级组织员、处级辅导员等平级交流到实职岗 位的,一般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交流到正职岗位 的,也可以根据需要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七条 民主推荐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 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 班子结构等,经研究确定初步名单后,再进行会议推荐,一般应当差额提出参考人选。

(三)召开推荐会议,考察组说明有关工作政策,介绍情况, 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

(四)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八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上述规定进行。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

第十九条  参加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根据单位性质情况、岗位需要等因素,按照代表性、知情度和相关性原则确定;对谈 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或单位人数较少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 再进行会议推荐。参加会议推荐人数一般应达到确定范围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处级干部人选,可由学校党委推荐提名,报教育部人事司同意后直接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一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 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 推荐票取人。考察对象人选在干部工作领导小组酝酿的基础上, 由学校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人 选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提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 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 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三条 派出考察组,由党委组织部派出至少2名同志组成考察组,实行干部考察工作组长负责制,考察组应如实反映 考察情况和意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对其负责。

第二十四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并严格进行把关。

严把政治关。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 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 等方面的情况。

严把品行关。考察道德品行,要了解“八小时”之外的表现, 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严把能力关。考察专业素养,要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 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组织领 导和管理能力。

严把作风关。考察作风情况,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 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严把廉洁关。考察廉政情况,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 不谋私利等情况。

考察工作要突出针对性、增强灵活性、提高效率性,针对不 同考察对象的具体情况,通过细化考察内容和考察方式,做到考 察结果全面、客观、准确。

第二十五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 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根据需要还可以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同事圈情况。

(四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 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 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反映考察对象情况。

(六)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会 议研究后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二十六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二级党组织委员,二级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所在党支部书记,学科、专业(科、室)负责人,工会、团委负责人,科级干部,党外代表人士等。根据工作需要,还可听取校内有关部门意见。教师身份的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听取党委教师工作部意见。

非中共党员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听取党委统战部意见。考察对象 所在单位教职工人数较少的,还可以根据代表性、知情度和相关 性原则,适当扩大考察范围,听取其他人员意见。

第二十七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书面征求纪委意见;审核考察对象干部人事档案;按照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填报范围,对考察对象“个人事项”进行查核;对反映考察对象违规违纪问题具体线索或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必须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对发现问题影响使用的,要及时中止选拔任用程序。对受到诬告、诽谤、陷害的干部要以适当方式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恶意炒作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 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进行酝酿。

第三十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 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其中,对提拔任职的,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 常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或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前审核、纪委出具的廉洁自律情况结 论性意见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党委书记、校长要末位表态。

(三)进行表决,以学校党委常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 形成决定。

第三十二条 上级规定的有关重要岗位拟任人选,应当在作出任职决定前听取教育部人事司意见,并在作出任职决定后及时 报教育部人事司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聘用人事代理人员和编制外人员,因工作需要聘用的领导班子成员,任职岗位实行聘任制管理。

  任 职

第三十四条 处级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五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凡提拔担任处级干部的,在学校党委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任职时间自党委党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任非选举产生处级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间享受相应的职务待遇和岗位津贴,试用期内原则上不作岗位调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任职时间自试用日起计算;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处级干部,由学校党委指派专人同本人谈话。一般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纪委书记、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分别进行谈话。党委组织部部长也要对新提 拔任用的处级干部进行谈话。

第三十八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2届,达到任职年限要求的,一般应转岗或回归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特殊情况下,经党委研究后可适当延长任职年限,但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10年。任期届满,应当对处级干部实行集中调整。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 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三十九条 实行处级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 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个部门、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在同一岗位任职满2届累计达到2届任职年限的,一般应当交流。其中,人财物等重要岗位的干部必须交流。

(三)干部交流可以在机关与学院之间、党务与行政之间、 不同业务领域之间进行。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 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

(四)干部交流由学校党委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 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第四十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及直系血亲关系。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 关系的职务(教学单位从事专业技术职务的除外)。校领导的近亲属,不得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职、

第四十二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 1 年的。

(五)按照干部考核有关规定,应当免职的。

(六)对组织调整决定拒不执行的。

(七)聘任制干部未完成聘任合同规定任务的。

(八)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九)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三条 实行处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级干部,1 年内不安排职务,2 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级别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教育部人事司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 实行处级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业绩较差、受到组织处理的以及按照干部考核有关规定需要降职的, 应当降职使用。

 

第四十六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处级干部,或者违 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 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 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 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

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拉 帮结派、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 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七条 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加强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事项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和纠正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 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监督和培

第五十条 在辅导员系列中设立处级辅导员非领导岗位,设置职数不超过专职辅导员总人数的5%,处级辅导员履行一线辅导员岗位职责;处级纪检监察员和处级组织员根据工作需要,由 学校党委严格控制职数。处级辅导员、纪检监察员和组织员按照 处级干部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产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设行政级别,按照行政职级、专业技术职务和有关规定兑现待遇。任用提名按照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执行。

选任的产业单位正职干部,如符合正处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按照五级职员聘任;如不符合正处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按照其条件相对应的职员等级聘任。

选任的产业单位副职干部,如符合副处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按照六级职员聘任;如不符合副处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按照其条件相对应的职员等级聘任。

产业单位班子成员的日常考核、管理监督参照处级干部执行。 此前担任处级干部的,任处级干部年限连续计算。因工作需要调整到处级岗位工作的,如此前有处级岗位任职经历,按平级调整程序执行;如此前没有处级岗位任职经历,按照提拔任用程序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实施之前的科研单位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调整到处级岗位工作的,如此前有处级岗位任职经历,按平级调整程序执行;如此前没有处级岗位任职经历,按照提拔任用程序执行

第五十三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重大问题、个人有关事项和干部外出、亲属及直接指导的研究生录用或调入学校工作的,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

第五十四条 建立日常管理监督机制。充分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提醒、函询和诫勉等方式, 加强日常管理监督。

第五十五条 建立任期目标考核制度。干部任期开始要制定任期目标,实行目标化考核管理,将年度目标考核与任期目标考 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五十六条 建立处级干部教育培训制度。建设干部教育培训档案信息库;丰富培训内容和培训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和培训效果,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实效性,建立完善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第五十七条 建立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机制。完善优秀年轻干部发现识别、培养锻炼、管理监督、考核使用的制度机制, 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优秀年轻干部队伍建设体 系,努力建立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结构合理的优秀年轻干 部队伍。

第五十八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坚持“三个区分开来”,营造正向激励、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氛围,保护作风过硬、敢作 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旗帜鲜明地为勇于担当、踏实做事、不 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

第五十九条 建立关怀帮扶机制,坚持精神激励、人文关怀和物质帮扶相结合,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听取意见建议,及时了解领导干部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关注心理健康,培育理性平和的健康心态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干部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