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二级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2-11-14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二级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的建设,促进二级单位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实施对象是学校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及其纪检监察机构。二级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由学校党委批准设立,与所在单位党组织同届同程序选举产生。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处)的工作指导和业务检查。二级单位纪委书记、纪检委员的提名和考察以学校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二级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监督执纪工作以学校纪委领导为主。

第三条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支持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协助同级党组织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履行监督责任。二级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加强组织协调。根据党中央、中央纪委、教育部党组、省纪委和学校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同级党组织研究关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重要问题。协助同级党组织抓好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任务分解和责任落实,对加强本单位的政治生态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强化警示教育。协助同级党组织对本单位党员干部进行经常性的党规党纪教育,在适当范围通报所在单位的违规违纪案件,特别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通过典型案例剖析等多种形式,强化警示教育,筑牢党员干部思想防线。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开展谈心谈话,早打招呼、早作提醒,充分体现严管厚爱,防微杜渐,维护单位的团结、和谐、稳定。

(三)推进制度建设。结合所在单位实际,协助同级党组织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制度体系建设,推动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工作制度科学化、规范化,查找和堵塞制度漏洞,组织实施对于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制度的权威性,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四)严格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学校、同级党组织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加强对所在单位招生考试、选人用人、师德师风、意识形态、工程建设、设备物资采购、经费和资产管理、评先评优等重点工作的监督。

(五)严肃执纪问责。重点关注和发现党的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违规违纪问题,始终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维护党的纪律和规矩的权威性。对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决策部署不力,巡视、巡察整改不到位,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乏力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

(六)完成学校纪委和同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措施和履职方式包括:

(一)开展廉政谈话和约谈。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前(岗前)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醒督促本单位党政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二级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每年要对班子及班子成员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反馈。同时,要开展对本单位新任职(任用)人员的任前廉政谈话。

(二)参加或列席会议监督。二级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通过参加党政联席会、党委会或班子办公会等研究“三重一大”及其他重要事项的相关会议,出席或列席下一级党组织或系(科室、部门)组织生活会、警示教育会等相关会议,掌握工作情况,履行监督职责。

(三)开展专项监督。及时对所在单位关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开展专项监督,维护政令畅通;对招生考试、选人用人、师德师风、意识形态、工程建设、设备物资采购、科研经费使用、经费管理、资产管理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开展专项监督,查找风险、制度漏洞,发现违纪违规问题。对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违纪违法等案件线索在学校纪委和同级党组织指导下及时进行处置。

(四)定期报告工作。二级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定期向学校纪委汇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等情况,经常听取所在单位基层部门履行责任情况的报告,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学校纪委进行报告。

(五)开展述责述廉。二级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每年向同级党组织和学校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二级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将履行监督责任情况作为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员组织生活会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六)加强年度考核。学校党委每年年终组织开展对设立纪委的二级单位纪委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在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考核情况。设立纪检委员的二级单位,其纪检委员履职情况由二级单位党组织进行考核备案。

以上内容,机关党委和产业党工委可根据隶属关系情况和党风廉政工作现状酌情开展。

第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二级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要坚持在学校纪委和同级党组织的双重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聚焦主责主业,正确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学校纪委要切实加强对二级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帮助二级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解决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七条  完善工作机制。要完善二级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的议事规则和程序,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或党委会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没有设立纪委的二级单位,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由纪检委员与同级党组织或班子集体会商决定。

第八条 加强队伍建设。学校纪委和二级单位党组织要结合二级单位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多为兼职的特点和单位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集中学习研讨和培训教育,不断提高纪检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综合业务水平和履职尽责能力。

第九条 加强条件保障。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纪检监察机构配备相对独立的、便于开展工作的办公空间,配齐办公电脑、录音笔、照相机、专用涉密优盘、专用档案柜等基本工作设施。

第十条 本意见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