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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发布时间:2020-11-19  点击: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鹃

  “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近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了战略部署。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全面依法治国必然要求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纪委监委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既执纪又执法,自身必须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从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再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要求纪检监察机关“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根本上就是要确保纪检监察工作在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上运行。这既是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必须把执纪执法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制定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调查权限和手段;出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明确监督执纪执法权力有哪些、什么必须为、什么不可为,也促进了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颁布政务处分法,对政务处分的种类、适用规则、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一系列法规制度建设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提供重要制度遵循。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在反腐败工作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把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转化为具体实践。无论打虎拍蝇还是猎狐,始终坚持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制度利器,最大限度释放震慑效应,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比如,适用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对河北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长张和作出“按四级调研员确定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的政务处分;比如,依据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对防逃工作相关规定,科学设置防逃程序,将企图外逃的西南林业大学原校长蒋兆岗、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政府原副秘书长程鹏拦截在国门之内。

  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关键是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必须牢固树立依规依纪依法的理念,自觉坚持以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为准绳,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无论是强化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处置,还是巡视巡察、问责追责,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要合规合纪合法,不断提高治理腐败效能,持续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